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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颁布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1998-05-15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丁坚铭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近日颁布实施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据了解,新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是在去年4月份颁布实施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经修订后形成的。新《办法》共分10章39条,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程序、期限和利率、担保、房屋保险以及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处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连带责任。

根据规定,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条件是城镇居民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且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有还本付息的能力,信用良好,有购房所需资金30%的购房首期付款,有银行认可的贷款担保等。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贷款利率则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的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的,执行1至3年期法定贷款利率;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法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同时还规定,个人贷款以房产作抵押的,必须办理房屋保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房屋毁损,借款人需负全部责任。

有关人士认为,在目前形势下,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办法》的颁布实施,可推进全国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同时也可增加社会有效需求,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此外,新《办法》的实施还有利于银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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